关于修改《镇江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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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镇江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规则》(试行)实施三年来,在规范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有效解决房地产价格评估争议行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镇江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规则》,现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镇江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规则》(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镇江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规则》(试行)修改为《镇江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规则》。   二、第二条修改为:“凡本市范围内房地产价格评估的,适用本规则”。   《镇江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附:《镇江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规则》       镇江市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规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行为,保障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范围内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以下简称评估鉴定)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有关规定,遵循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技术规范,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市房管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鉴定申请与受理)   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仲裁组织委托,进行评估鉴定的,由委托方出具委托书,并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填写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三)申请人认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有问题的书面证据材料。   申请(委托)评估鉴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在使用有效期内的;   (二) 申请(委托)鉴定所涉及的房地产未发生变化的;   对于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委托),专家委员会应予受理。有关鉴定受理等日常事务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暂设在市房管局房政处。   第六条(被鉴定方权利义务)   申请(委托)鉴定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被鉴定方)有申述、解释和辩解的权利。     被鉴定方应积极配合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工作,及时提供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有关的档案、文字资料,如实回答专家的提问,并在专家的调查笔录上签字、盖章。   第七条(鉴定程序)   秘书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委托)的下一个工作日,将签定申请(委托)书与其他材料一并移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3日内从专家成员中以抽签的方式产生3名以上专家(含本数)组成专家鉴定组(单数),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鉴定组组成人员总数的50%。   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的程序:   (一)调阅有关资料,集体审议有争议的评估报告及当事人举证材料;   (二)进行调查取证;   (三)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分析鉴定;   (四)作出初步鉴定意见并进行专家讨论,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表决,形成表决记录。   (五)撰写鉴定结果报告。   经鉴定,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应出具维持该评估结果的鉴定结论;经鉴定,评估报告不合法或者严重违反估价规范的,应出具需要重新评估的鉴定结论。   第八条(鉴定结果确定)   鉴定组的鉴定结果应由参加鉴定的成员分别作出,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   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由鉴定组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其鉴定结论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   第九条(鉴定结果报告)   鉴定结果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鉴定所使用的限制条件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鉴定依据;   (三)鉴定结论和理由。   第十条(鉴定档案)   鉴定工作完成后,有关鉴定工作的结论与鉴定结果工作底稿应整理归档。鉴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受理材料;   (二)鉴定结果报告;   (三)鉴定工作中的调查取证材料;   (四)有关的会议记录;   (五)鉴定工作其他有关的资料。   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具体鉴定有关的工作底稿、技术报告、表决记录等,除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及仲裁组织可以依法查阅以外,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鉴定评估报告的调用)   鉴定的有关评估报告(包含评估结果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等)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向原估价机构调用,原估价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将调用资料送交秘书处。   第十二条(鉴定工作期限)   评估鉴定应自受理鉴定申请次日起15日内将鉴定结果报告送达鉴定申请人。   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由秘书处视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鉴定费用)   鉴定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鉴定费。鉴定费主要用于专家委员会开展鉴定业务所需的各项业务支出。   第十四条(回避和保密)   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鉴定项目的当事人;   (二)是鉴定项目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可能影响对鉴定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参加鉴定人员对鉴定有关情况负保守秘密责任。   第十五条(不良行为的处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警告、通告批评、暂缓年检、降低资格等级或取消资格等处理或处罚:   (一)擅自转让估价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不配合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他从业人员利用房地产估价的机会,谋取个人私利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情节严重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受到的处理或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记入其信用档案,可以在市房管局的网站上进行3~12个月的公示。   第十六条(其他)   本规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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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男人做了和尚,好女人做了尼姑,所以,师太你就从了老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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